发布者:文小敏律师 时间:2023年11月13日 189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情简介:2019年,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,设立丙公司,各自以名下的土地作价出资设立丙公司,分别持股67%以及33%,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1日。丙公司设立后,2022年,乙公司诉请甲公司将用于出资的土地立即过户到丙公司名下。 案件经过:一审中,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,认为甲公司有将土地过户到丙公司名下的合同义务,遂支持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过户土地的诉求。二审中,律师接受委托后,识别出本案实质为股东出资纠纷,而非合同纠纷,遂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该项意见,并提出乙公司诉请过户的土地存在权利负担,无法办理过户等法律意见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后,认为甲公司以抵押财产出资,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但各方未能与抵押权人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办理“带押过户”变更登记的意见,案涉土地事实上不能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到丙公司名下的过户手续。 案件结果: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。 律师意见:准确识别案件案由,明晰基础法律关系,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意见,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,争取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