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文小敏律师 时间:2023年11月13日 71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情简介: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工程,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。自然人A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,担任该工程总负责人,自然人B系乙公司聘请的项目部管理人员,自然人C承接乙公司该工程的部分施工工作。因欠付工程款,自然人C将甲公司、自然人A、自然人B诉至人民法院。
案件经过:一审中,甲公司未表明与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,A派遣项目部员工D代理出庭陈述,B自称是A项目的管理人员,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与A承担连带责任。二审中,律师接受A委托,向人民法院厘清甲公司、乙公司、A、B、C各方间的法律关系,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。
案件结果: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,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。
律师意见:基于法人人格独立性,虽然法人的相关事宜常常由每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代为办理,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法人,而不应当由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