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小敏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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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司买单,与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

发布者:文小敏律师 时间:2023年11月13日 71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情简介: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工程,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。自然人A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,担任该工程总负责人,自然人B系乙公司聘请的项目部管理人员,自然人C承接乙公司该工程的部分施工工作。因欠付工程款,自然人C将甲公司、自然人A、自然人B诉至人民法院。
案件经过:一审中,甲公司未表明与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,A派遣项目部员工D代理出庭陈述,B自称是A项目的管理人员,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与A承担连带责任。二审中,律师接受A委托,向人民法院厘清甲公司、乙公司、A、B、C各方间的法律关系,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。
案件结果: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,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。
律师意见:基于法人人格独立性,虽然法人的相关事宜常常由每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代为办理,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法人,而不应当由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。

民商法硕士,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。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,为客户定制案件咨询、文件审核、函件拟写等顾问服务,并独立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北京-朝阳区
  • 执业单位: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20********12
  • 擅长领域:公司法、法律顾问、离婚、民间借贷、合同纠纷